| 标题: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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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地方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就是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之后便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全国人大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经过这样的发展,立法听证对中国立法而言,已不仅是一种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立法制度。这样,它对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就具有更大的价值。 立法听证无论作为立法的民主方式还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将这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和尽可能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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