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制度的思考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理中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的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调解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旦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产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两者相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的制度可谓初现端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对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案件定性的思考
……(未完,全文共2488字,当前只显示14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制度的思考

上一篇:关于城市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下一篇:论城乡统筹发展中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

相关栏目:保险 规章制度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