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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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 2、对投资者的投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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