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现行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浅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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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我国执行案件4种法定的结案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在各地法院内部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在这些结案方式中,有对现行法律不完善而进行的有益补充,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笔者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试作浅要分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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