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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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为此,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12条、第27条等条文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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