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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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高自治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初加工农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造优质品牌。 第五条 自治县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制度) 上一篇:社区共驻共建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相关栏目: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