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我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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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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