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一起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____年__月初,徐某以每辆____元的价格从××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p__z的“××”电动自行车_辆,以每辆____元的价格对外出售。__月__日,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_____-____),为不合格产品。在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后__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要求。____年__月__日,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人民币____元。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一切手续齐全,能证明产品是合格的,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无效。作为销售者,已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应受到过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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