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谈办案中“软抗拒”现象与对策

  (一)“软抗拒”现象主要表现
  _.在案件发案阶段。一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有的甚至当场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书证、物证;二是以当事人不在现场为借口,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三是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就一走了之,不让办案人员查扣物品。由于工商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
  _.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一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由于缺乏对当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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