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如何理解“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行为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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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份,我市某分局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某企业涉嫌超范围经营(须办前置的特殊超项)过程中,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将该企业部分生产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合法予以维持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出上诉。近日,笔者旁听了这起行政上诉案的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提出一个新的焦点问题:即某分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同时,对某企业作出了“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通知,被上诉人认为此行为是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的;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被上诉人实施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如何理解“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行为属性) 上一篇:工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竞职材料 下一篇:工商局运输市场监管经验交流材料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工作体会 毕业相关 教育 创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