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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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家住密山市密山镇的宋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村分得了土地7亩,其出嫁后该土地一直由其父亲耕种。2007年,宋某向父亲索要土地,父亲拒绝返还,后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07年该土地由宋某的父亲继续耕种,但须在6月15日前给付宋某土地承包费1950元,自2008年起该土地由宋某独立经营。约定给付承包费的日期已到,经宋某多次索要,但父亲仍然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宋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土地承包费和直补款。考试大整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用,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给付承包费的请求合理,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 上一篇: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负什么样的责任 下一篇:文明办副主任2008年个人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结婚致辞 国土 环保 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专题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