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及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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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国内学者对我国物业税的开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各抒己见,见仁见智。但是长久以来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导致我国物业税久久不能出台。难点何在?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一、我国物业税的定位 “物业”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但是,在不同国家、地区其具体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物业税”。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一是房产、土地合一,适用统一的不动产税;二是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按评估价值征税。由此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及政策建议) 上一篇:组工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把握六个高“度” 下一篇:狠下功夫 确保实效 相关栏目:物业 房地产 剖析整改 综合论文 调研报告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