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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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务中,人们对《刑法》第18条的理解有些偏差,如① 对条文中提到的“精神病”只停留在精神医 学的层面来加以解释;②错误地认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法学条件;③错误地认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作案皆无罪 或减罪;④错误地认为鉴定医生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此外,该条规定需要完善,如① 是否可考虑去掉第2 款;② 对有病无罪的那部分病人处理措施规定得太单一;③ 宜增加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 上一篇: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下一篇: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相关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