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关键词】肺癌;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 、 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 ……(未完,全文共4574字,当前只显示11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上一篇:基因_的研究进展 下一篇: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相关栏目:学校 大学生 医院 安全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