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案外人异议制度之浅谈 |
|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下简称修正后条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但上述条文却规定的过于原则,在执行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现就有关问题浅谈如下: 一、设立案外人制度的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财产的存在状态颇为复杂。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一般是根据财产的外观判断其权属。如动产以实际占有,不动产、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以登记为准。为结案及效率之需要,须对财产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案外人异议制度之浅谈) 上一篇: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下一篇:如何做好旅馆业管理工作 相关栏目:规章制度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