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途径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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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执行问题日见突出。由于有时法院执行不甚规范,群众有很大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能提出抗诉,相关法律又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权,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程序脱离了检察监督范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没有司法纠错程序给予保护,致使法律公正性受到影响。我院民行部门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现与大家商讨。 1、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的理论根据 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审判活动”不仅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还应包括法院对生效法律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因为执行是法院行使职权的一部分体现,是审判职能的延续,同时也是整个审判活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监督途径的探索) 上一篇: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下一篇:新时期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相关栏目:法院 政府 人事 行政 执法 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