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性质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有不同见解,主要有四种:(1)是继续执行制度的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2)是一种协助执行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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