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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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汪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系临时工)。在2001年11月11至2003年6月19日 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营业所临时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多人名义贷款35.3万元后潜逃至今。其归案后查证其挪用的资金被其借给他人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2、383条,应以贪污罪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汪某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尽管刑法分则条文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罪的主体范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对贪污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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