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在《外管证》中的税收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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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县(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根据其经营活动的需要限量供应,并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领发票的票面限额或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也可实行代开发票的办法。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在《外管证》中的税收管理问题) 上一篇: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下一篇:对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思考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管理 工商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