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混合销售计税依据确认权规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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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增值税转型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但就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确认权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对混合销售计税依据确认权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业劳务(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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