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务活动费用扣减问题探讨

  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行为人在贪污、受贿案发后,往往提出“所得款项用于单位业务招待等‘公务活动’,自己没有上腰包”的辩解,有的甚至捧出若干不辩真伪的餐费、车费等票据,使办案人员处于定否两难的境遇,其原因多为这类辩解涉及的笔数多,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而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查证,通常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这类“费用”从贪污受贿总额中予以扣减,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可乘之机严重危及到了执法活动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开展,鉴于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敬请大家指正。
  一、扣减不符合立法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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