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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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热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中供热。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按《供热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五条 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工程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供用热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一篇:国庆演讲稿:祖国—母亲 下一篇:政法委副调研员先进事迹材料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党委 党务讲话 能源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