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_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_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_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_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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