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中国死刑从枪决到注射的发展进步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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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历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曾经极为野蛮残酷,种类十分繁多。近代以来,死刑执行方式逐渐向文明、人道、简便、统一的方向发展。在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当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杀、电刑、毒死、斩首等。我国199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了死刑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枪决目前仍是我国死刑执行的主要方式,但在l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根据此规定,比枪决更为快捷、安全、更能减轻受刑人的痛苦的注射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定的执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宣布,中国保留枪决死刑执行方式的同时,在全国逐步推行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可以预见,这一执行方式将有可能取代枪决而成为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本文试从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立法初衷以及我国采用注射执行死刑方式优越性等方面,并试图通过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对我国法治的进步作初步探讨。 二 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纵观这古老而漫长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和氏族复仇,泛滥于奴隶社会和残暴封建社会及教会统治时期。在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死刑处决方式五花八门。 我国奴隶社会死刑执行的方法主要有杀、烹、炮烙、剖腹等,基本上是以肉刑为核心、以残酷血腥为特点的奴隶制五刑体系。秦朝死刑分为五等,即车裂、腰斩、枭首、弃市、磔等。汉朝时期死刑的执行方法主要的只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用了汉文景帝刑改后的内容。隋朝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把死刑的执行方法法定为绞、斩两种,使封建制刑罚形成了一个较为文明的发展阶段。唐朝与之大致相同。宋代除绞、斩外,增加了凌迟、投崖、肢解等残酷方式。元朝继承了宋朝刑罚残酷性的特点,死刑执行方式为凌迟、斩两种。明朝制定的《大明律》采用传统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恢复了死刑执行方式份绞、斩两种,规定“十恶”中“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可凌迟处死。清承明制在执行方式上沿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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