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引发的思考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强调诚实守信,但贷款滞帐、呆帐仍是金融部门的一大困扰。为减少诉讼成本、降低放贷风险,申请对贷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已成了金融部门的共识。可以说,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既是债权人保障其债权便捷、安全实现的有力武器,也是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在维护经济秩序中的特色。为推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更好地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它,既要坚持原则,也要讲究效率,使其无懈可击。因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比较普遍、典型,且笔者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对此类公证接触较多,所以集中对这一公证事项出现的几个问题作一点浅显的探讨。
  一、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形式及效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而司法部1992年12月31日发布的《抵押贷款合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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