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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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法规,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本市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户籍在本市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退伍军人,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抚恤优待工作。本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抚恤优待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抚恤优待经费除中央、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市、镇、街道、观潮景区管委会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列入市慈善总会基金帐户,并统一按规定用于特困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救助。 第二章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市民政局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按照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持证人为一人。 持证人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民政局,协商不成的,由市民政局在接到批准、确认机关证明之日起_个月内,按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为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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