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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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是指在社区内开展自愿者服务、公益服务和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区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区民间组织的设立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民间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机构是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备案,并对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证书进行两年一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篇:区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下一篇: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相关栏目:社区 乡镇社区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