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地名管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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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及《xx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 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名办)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地名管理细则) 上一篇:社区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下一篇:乡镇城市低保评议评审制度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