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6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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