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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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逾期__日以内的,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__日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十三、《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执行。 四十四、《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三十条第三项执行。 四十五、《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办法》第四十二条: 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5) 上一篇:工商局长2010年全面履行工商职能服务发展大局承诺 下一篇:【征文】把责任矗立在生命的尽头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