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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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十九、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十、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贿赂额不超过二千元的,处以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贿赂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贿赂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四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一、第二十三条: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_、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_、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四万元的罚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6) 上一篇:关于对2009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及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请示 下一篇:红盾激情燃烧的岁月【建国60年征文】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