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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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____年_月_日国务院批准、____年_月__日国家工商局令第_号公布)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不超过七千元的罚款; (二)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3) 上一篇:个私协会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倡议书 下一篇:2009年度证照管理示范区检查验收情况通报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