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资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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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在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正确判断基础上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重大举措。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与农村经济发展密相关,农资市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 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现状 当前我国的农资市场依然保持着以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为主渠道的格局,国家对化肥、农药、种子实行专营和许可制度,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限于土肥、植保、农技推广站因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有偿转让的肥料、农药)农垦直供垦区(限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资市场主体登记) 上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中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下一篇:工商行政执法_裁量权四个方面规范行使的探讨 相关栏目:新农村 三农 农业讲话 商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