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城市容貌标准 |
|
一、总则 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管理,均应符合本标准。所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3、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遮阳(雨)篷及空调外机等设施;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不得在屋顶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不得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通透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4、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要定期清洗、维护。 5、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通透式,并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破墙开门(窗)。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6、主要道路两侧与临街单位的分界,应当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城市容貌标准) 上一篇:城市综合管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 下一篇:关于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