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间接正犯 | ||
|
论间接正犯 一、间接正犯的基本理论 间接正犯也即间接实行犯,其概念渊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法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存在代理共犯,即委托他人犯罪,而委托人实施了此委托行为则对被委托人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代理共犯相当于间接实行犯。[1] 关于此概念之立法例,始于19世纪德国刑法典草案,该草案第26条规定了间接正犯的含义,并规定对其应依正犯处置。在刑法学史上,近代以前是所谓的结果主义刑法,因此只重视现实发生的犯罪结果,而不注重结果发生的原因,过程本身的特点。据此,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结果是一致的,也就不存在区别的必要。后来,随着研究刑法学的思维方法的改革和发展,结果主义逐渐发生了演变,便开始重视犯罪的动机,主观过错以及社会的伦理对犯罪构成的不同的刑法意义,于是就必然对间接正犯和教唆犯作出不同的评价。而在这里间接正犯概念的产生也仅仅充当替补性的角色,它是为了弥补共犯极端从属性之不足而产生的。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 间接正犯是共犯理论发展的结果,各种学说主张不一,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存在有肯、否两种观点。笔者主张在我国刑法中也应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为弥补我国刑事立法之不足,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法学家陈兴良博士也明确指出: “间接正犯是一个理论范畴,没有法律依据,但他又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予保留”。[2]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对间接正犯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如何准确、客观地界定间接正犯的定义,将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在借鉴分析各国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界定间接正犯的概念。 各国刑法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当前,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其一,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将之定义为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的情形,或认为是利用他人行为而实现自己犯罪的人。其二,从自己承认的间接正犯的范围出发,将之定义为行为人利用欠缺构成要件故意之人、不知情者、或者利用他人欠缺违法性行为、或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之正犯,或者认为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之人实施犯罪的正犯,即借非正犯人之手而实施犯罪的正犯或认为是利用法律上规定的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或认为是利用他人无责任行为以实现自己所期望之犯罪事实。其三,从间接正犯的非共同犯罪性本质入手,认为间接正犯是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3] 上述三种定义中,笔者认为第一种定义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8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关于举办全县村(居)“两委”书记、主任轮训班的方案 下一篇:做学生喜欢的好教师 相关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