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理性思考

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的强制性规定,一系列现实与长远问题的出现,使强制婚检的呼声又起,并引起广泛的争议。那么,强制婚检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是否真的必要?恢复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何在?如何规范有效地开展婚检?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婚姻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本人对此作了一些理性的思考。
  一、自愿婚检弊端丛生
  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检强制性规定作了调整,这是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从实际效果看,法律形式的进步并不能消除实际问题的产生,而且这些问题将广泛和深远地影响社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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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且,作为《母婴保健法》的配套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颁行)第10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由此可见,有关婚检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矛盾和冲突。首先,新《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均是_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同一层次,行政法规的冲突和矛盾,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应由_统一进行解释和修订。其次,新《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的矛盾和冲突属于不同性质法律之间的对立,《母婴保健法》是_人大制定的法律,比新《婚姻登记条例》高一层,国家立法机关订立的法律与政府机关订立的法规之间是一种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从法律效率上看,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应主动修订,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所以,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行为,违反了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立法精神,应予以纠正。
  三、事实强制切实可行
  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所以如果结婚双方依据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进行婚前检查,必然会违反《母婴保健法》中结婚应实行强制婚检的规定,这不仅严重影响_法制的统一与权威,而且今后会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制约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但如果只是简单地恢复婚前强制婚检,一来不会受青年人的欢迎,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二来可能被社会上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借此大做文章,进行舆论攻击,造成很多麻烦和纠纷。所以采取曲径通幽的做法比较可行,即在具体婚姻登记的程序办 ……(未完,全文共1872字,当前只显示11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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