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区门(楼)牌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一、设置门(楼)牌是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门(楼)牌标志是社会综合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为了加强我区门(楼)牌标志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和《××市××区城乡街路巷门(楼)牌设置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城乡门(楼)牌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区城乡门(楼)牌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设标办)负责全区城乡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各乡镇办在区设标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门(楼)牌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三、区门(楼)牌标志设置办公室和各乡镇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地名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三)承办城乡门(楼)牌标志的设置(设计、编码、收费、制作、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进行门牌登记,向社会提供标准门牌数据和出具证明;
  (五)监督社会上标准街路巷名称和标准门牌的使用情况,查处违法使用现象;
  (六)负责其他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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