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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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_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上一篇:统计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开展“党代表集中服务月”活动总结 相关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