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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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的规范销售、准入和后期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张家口市关于发展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意见》(政办字[2011]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符合社平工资1.2倍以下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一个保障对象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一个家庭(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我区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1.2倍、无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城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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