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析寻衅zhi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zhi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寻衅zhi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新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笔者试从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予以区分。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6日21时许,曹某与董某、王某、丁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某舞厅跳舞时,因见其女朋友孙某与周某、华某等人跳舞,遂生醋意,后提议董某、王某、丁某等人在舞厅门口对周某、华某等人进行殴打。王某、丁某等人便来到周某、华某所在的包厢门口挑衅,叫两人出来,两人惧怕被打未敢走出包厢。孙某得知后,阻止曹某打架。曹某便向董某、王某、丁某等人提议不要打了,王某不同意,董某提出一定要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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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二)寻衅zhi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上的区别

寻衅zhi事罪的行为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zhi事中,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聚众斗殴罪,必须有聚众人,而且参与斗殴人数要达到三人以上,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

无论是单方或是双方的聚众斗殴罪,其动机和目的是争霸一方、为所欲为、报复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而寻衅zhi事多是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而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相对具有针对性,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zhi事的犯罪对象则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不特定性。

3.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区别

寻衅zhi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表达的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公共秩序,但与寻衅zhi事罪有所不同,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4、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

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必须由聚众和斗殴两部分构成,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其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该罪的犯罪地点、场所不限,以公共场所较为常见。

寻衅zhi事罪的殴打行为则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一般并无明显的首要分子,参加人数众多也非必要要件。行为人平时是否“动辄”殴打他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常习性也是判断的辅助标准之一。当寻衅zhi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寻衅zhi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

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zhi事罪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并无宿怨,凡上前拆劝者,发泄不满情绪之围观者均可遭打。

(三)本案中曹某、董某、王某、丁某均构成寻衅zhi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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