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路政大队违反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路政大队违反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路政大队的管理, 强化工作纪律,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 优化政务环境,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七)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的; (八)不准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九)不准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饮酒; (十)不准接受与治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十一)不准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行为; (十三)不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乱罚款和乱收费; (十四)不准以约定的形式收取一定费用而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 (十五)不准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违法行为人拒不主动卸载或不接受处罚的除外); (十六)不准私带现金上路执法和擅离执法岗位; (十七)不准违法扣留运输车辆的有关手续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 (十八)不准采用追车、扒车、非法殴打他人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3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警告、记过。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由于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和检查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负责案件的人员对案件中的差错应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误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的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 (二)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二)对上级纠正其错案和执法过错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申诉、 ……(未完,全文共2016字,当前只显示12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路政大队违反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上一篇:_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寻红色记忆,铸革命信仰”主题实践活动主持词 下一篇:督导组关于片区六项重点工作专项督导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交通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