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传统的“重阳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老年节。

国家《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一些存在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讲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

一 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本性的概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今天主要讲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_。

(一)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 老年人乒乓球赛开幕式致辞

  • 老年人运动会太极拳比赛欢迎词

  • 市老年人口现状分析及思考

  • 老年人体协分会上半年工作总结

  • 领导在老年人体育协会换届会议上的讲话

  • 在老年人体育协会换届会议上的领导讲话

  • **市第**届老年人运动会开幕式领导致辞

  • 农村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 关于老年人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让广大老年人充分感受党的温暖

  • 镇政府扎实推进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 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活动方案

  • 老龄办积极搭建平台让老年人“老有所为”情况汇报

  • 次跟儿子吵架,骂儿子“你的门只有出的人,没有进的人”这话的意思就是,你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儿子没有儿子,在农村中这已经让人很高兴,刘大爷还这样说,严重伤害了父子之间的感情。

    子女赡养老人是他们法定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涉嫌违法,但老年人也一定要具有爱护、宽容自己子女的善良之心。只有相互关爱,生活才能够和谐、长远。

    2.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特别,比如,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二)自主处理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2.1、生前一般不要处分财产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折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2.2、最好是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财产

    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财产,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 代书遗嘱: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3、 处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_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 ……(未完,全文共6259字,当前只显示30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上一篇:医院妇产科护士长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相关栏目:劳动保障 普法 宣传 宣传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