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议城乡规划法的没收实物
浅议城乡规划法的没收实物


城乡规划法中的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没收处理在许多县市一直以来都有应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区“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在工作中可能会更多的应用到“没收实物”的处罚,针对违法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笔者在此对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相关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
一、法律来源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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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执法实践当中,对于某些违法建(构)筑物,采用拆除手段,对社会财富会造成严重浪费,并且执法成本也很高,不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不采取拆除措施,则达不到惩戒行政相对人,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而采用没收措施则完全可以达到上述的两难目的。
    2、在现实当中,对大量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如果当事人不予自行拆除,申请强制执行则效率又较低,而采取没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一难题。
    3、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发现违法建设较迟,仅拆除续建部分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人;或者续建部分与续建前的建(构)筑物已连为一体,拆除续建部分必然影响续建前乃至合法建(构)筑物的质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可能更为妥当。
    4、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也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受违法建(构)筑物的地理位置所限制,必要的大型拆违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而无法有效拆除;或者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必然会损坏周边或相邻的合法设施、财物;或者因安全等问题,拆违者无法实施拆违作业,如此等等,均可采取没收措施,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

    由此可见,没收相之于强制拆除,对于执法成本、社会财富的损失以及执法效果来说,无疑都是一种更加妥当的做法,也符合法制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
    四、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办案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其具体办案程序类似于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罚款案子的办理程序,为了没收后的进一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相邻权:有无严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采光、排水、通行等。
    2、消防安全:是否侵占了消防通道和消防间距,相应的消防构筑(如逃生楼梯等)是否配套,违章升层的是否占用了逃生露台,等等。
    3、建筑物质量: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建筑质量进行认定,以确定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保留处理、或加固处理、或拆除处理等。
    4、社会反映:从执法效果出发,还要对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强烈与否加以考虑,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五、后续处理:
    所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关键在于后续处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物品的处理方式一般有销毁、由国家使用或拍卖等。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上述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拆除:对一些严重侵犯第三人相邻权,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有明显的建筑质量问题,且无法整改,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拆不可的违法建(构)筑物,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采取直接拆除措施(如发现时,既已经建设完成的建筑物)或者无法直接彻底拆除(如续建部分与续建前的建筑物连为一体,仅仅拆除续建部分较困难),为达到有效拆除目的,采取先没收后拆除的办法。另外,依法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与相对人合法建(构)筑物不可分割,且不存在上述严重情节,可以保留使用,但无法归第三人或国家使用,而当事人不愿回购的,也应予以拆除,如企业厂区内的某些违法建筑以及私人垂直房违法升层的建筑。
    (二)归集体使用:此种主要是那些占用住宅区域公共用地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如无上条所述的严重情节, ……(未完,全文共3169字,当前只显示17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议城乡规划法的没收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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