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省水文_预报管理办法 | ||
| 省水文_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需要,规范和加强全省水文_预报工作,提高水文_预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水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_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_、水文预报、会商与发布等内容。 第三条 全省水文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文_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水文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水文_预报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运行所需的水文_和预报。 第五条 省水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水文_预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_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和修订全省水文_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参与编制全省水文工作发展规划的_预报部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省级报汛站网和报汛方式的调整和管理;监督管理水雨情信息报送;编制全省报汛报旱计划,报请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_预报任务; (五)向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_预报分析成果;编制全省水情年报;负责水文_预报工作总结,开展暴雨洪水等专题总结分析,_预报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_预报效益分析; (六)组织全省水文_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 (七)落实全省水文预报任务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八)开展其它水文_预报服务。 第八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水文_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水文预报信息,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和谎报,并接受水文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_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完成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水文_预报工作任务; (三)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_预报成果; (四)组织和参加水文_预报技术交流; (五)编制和修订本工程的预报方案,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并参与水文机构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的水文_预报会商; (六)负责区域内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文监测信息和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水文_第九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建议。报汛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撤消、迁移以及报汛任务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中央报汛站的变更,须报水利部水文机构审批;省级报汛站的变更,须经省水文机构审批,并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水文机构备案;未列入中央或省级的报汛站的变更须报上级和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和市级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上级水文机构的要求,汛前编制报汛报旱计划,报请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_预报任务,并报上级水文机构备案,日常业务管理由同级水文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测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文_预报工作人员应根据《水文_预报规范》和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监测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校核和修正水情中心数据库的水文站点基础信息、特征水位、历史统计特征值等重要防汛抗旱指标。 第十三条 水文_预报工作应当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设备落实和方案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文_预报规范》和《水情信息编码》标准,严格执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报旱任务,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水雨情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雨情信息。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相关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和调度运行信息,有预报任务的,需提供预报成果。当防汛防台抗旱形势紧急时,省水文机构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县级以上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发现实测水文资料超过或低于历史实测记录的极大或极小值,有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时,应当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级水文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转报各类重要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十七条 有流量监测任务的水文站应加强实测流量的报送工作。人工实测流量的报送次数应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测算完成后立即上报;自动监测流量的水文站应将流量信息实时传输至省水情中心数据库。 第十八条 水文_预报信息应通过公网或水利专网实时传输到省水情中心数据库;实时水雨情信息应统一接入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实现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信息实时共享;省水文机构应做好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维护管理;重要水_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通信设备;重要水文站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省水情中心。 第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报送时效性,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0分钟内将水雨情信息传送到省水情中心,并做好原始水雨情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情(分)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软件和硬件环境,按照水文行业标准建立历史和实时水情数据库,建立健全水情(分)中心管理制度,实时监控水雨情传输、处理等环节,确保网络及信息传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及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非汛期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值班,做好汛前准备、信息报送与传输、监视预警、水雨情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建立功能齐全的水雨情监视预警系统,严密监视水雨情变化。遇灾害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并提供水雨情分析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做好水雨情分析工作。分析成果包括旬月水雨情简报、阶段性总结、梅雨台风水雨情总结、旱情分析、水情年报及洪水调查分析等。 第四章 水文预报第二十四条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水文预报、江河洪水预报、江河入海河口水位预报、水库洪水预报等。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审查、作业预报等。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且包含水文预报 ……(未完,全文共6042字,当前只显示29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水文_预报管理办法) 上一篇:建设交通局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 下一篇:镇2014年政法信访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水利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