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保定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 |
| 保定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效力和权威,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的程序,保证内部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促使各单位领 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和《市直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卫生局对直属单位实施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责任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指对审计发现 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其他关注事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各项经济业务的管理负 有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对审计发现的违纪、 违规问题和其他关注事项负有直接个人责任的被审计单位财 务、设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有以下行为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理、处罚: (一)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有关财政法规款项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四)由于下一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 规或上一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在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定市卫生局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查处的以 下行为予以追究: (一)违反预算管理规定, 虚增、虚减收入或支出,违反 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 政资金的; (三)隐瞒、截留、转移收入,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 高开支标准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 有资产的; (五)违反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七)擅自提供担保,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 用帐户,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金融组织贷款的; 5 (八)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行为的; (十)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十一)违反行政性收费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经济法律、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行为 的。 第十三条 保定市卫生局依据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处理、处 罚决定不影响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直属单位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权限 第十四条 给予被审计单位第六条第(一)、第(二)项处 理、处罚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给予被审计单位第六条第(三) 到(五)项处理、处罚的,报局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第七条第(一)、第(二) 项处理、处罚的,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第 七条第(三)到(七)项处理、处罚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给予由市卫生局任命的被审计单位直接责任人 处理、处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给予被审计单 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理、处罚的,责成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程 序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报局内部审计 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内部处理、处罚决定需报市有关部 门的,由市卫生局有关处室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保定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报告 或复审报告中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保定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说明处理、处罚的事实、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二十条 ……(未完,全文共2686字,当前只显示16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保定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 上一篇:市政管理局领导在水业公司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下一篇:市环保局党组议事规则制度 相关栏目:卫生 医院 审计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