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意见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意见
(2015年7月1日)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作风,切实营造“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政治生态,彻底解决“为官不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整治自觉
“为官不为”是新形势下侵害党的事业的“毒瘤”,不但贻误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而且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委政府形象,侵蚀党和政府公信力。_同志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而不能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李克强同志也指出尸位素餐本身就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跨越赶超的关键阶段,一方面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为我们发挥“五最一特”优势、实现绿色崛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在世界经济总体复苏疲软的大背景下,我市经济结构单一、增长乏力、运行困难的问题凸显,稳增长、调结构的任务十分繁重。面对挑战与机遇,迫切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三严三实”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为官不为”的极端重要性,主动担当,开拓进取,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实际行动,争当发展的先行者、改革的促进派、稳定的守护人,在建设美丽幸福**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二、聚焦问题现象,突出整治重点
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担当的核心问题,将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作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抓手,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工、青、妇等各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中,深入开展“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严查“不为”之事、细问“不为”之责、狠刹“不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关于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
  • 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整治“为官不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县卫生局开展“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 关于解决“为官不为”形成奋发有为新常态的实施办法

  • 事端,影响班子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耽误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国家b_m规定,擅自泄露党的会议不宜公开内容以及干部调整、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等不宜提前公开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5.说空话、报假数,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等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不忠诚、不老实的情形。   
    (四)作风方面
    1.服务态度不好,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的;
    2.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中午饮酒、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炒股、玩手机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风漂浮,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少,原则要求多、实际行动少,“蜻蜓点水”多、解决问题少;工作态度不科学,调查研究走过场,不了解上情、不掌握下情,习惯于“拍脑袋、凭经验”决策的;
    4.群众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或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只说不能办、不说怎么办,或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企业和群众来回跑、搞“钓鱼”的;
    5.其他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形。
    (五)依法行政方面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政策规定,擅自增加许可环节、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导致办事程序繁琐、审批手续复杂,或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跑办,影响效率,或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
    2.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
    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或不开具正规票据,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或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导致违规违法后果呈持续状态甚至不断加重,或处罚标准畸轻畸重,以罚代纠、以罚代管的;
    5.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6.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形。
    三、严肃监督问责,确保整治成效
    坚持事前预防提醒与事后严肃问责并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存在“为官不为”现象、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通过公开曝光、质询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示提醒,纠偏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
    (一)问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停职检查;
    5.调整工作岗位;
    6.引咎辞职;
    7.责令辞职;
    8.降职;
    9.免职;
    10.问责决定机关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可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由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问责情形
    对“为官不为”行为实施问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责的线索和上级领导批办问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该启动问责程序:
    1.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2.在有关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督查、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发现明显问题的;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其他形式提出问责建议的;
    4.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5.巡视、巡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6.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的;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经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8.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民主评议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
    9.新闻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的;
    10.处理严重事故事件、案件查处、审计、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11.其他应当调查问责的情形。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设立整治“为官不为”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党政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随手拍”、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设备开展举报投诉,各新闻单位要通过设立曝光台、监督专栏等形式公开曝光不作为不担当的懒官懒政行为。支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开展针对为官不为的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党政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三)问责程序
    对“为官不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启动问责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初步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决定不予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向有关方面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问责调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调查组,对需要问责情况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要书面作
    出说明)。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问责决定审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 ……(未完,全文共6828字,当前只显示32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意见

    上一篇: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整治“为官不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下一篇:“践行‘三严三实’,我为‘昆山服务’做什么”专项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工商 调研报告 计划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