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县级机关差旅费学习费管理办法
**县县级机关差旅费学习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学习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党政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县工商联,县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附表一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县县级机关差旅费学习费管
  • 对我县县级党委换届后新的领导_和运行机制专题调研报告

  • 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三)。
    赴省内和在州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本县乡镇村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普者黑机场接送人的单位相关人员,每人每天只能报销00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县级机关和锦屏镇工作人员在常青社区、振兴社区、东湖社区、彩云社区、聚秀社区、瑞祥社区6个社区内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无论到县内还是县外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1.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会议期间人员。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3.到县内各乡(镇)下乡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或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外出学习期间的费用报销标准。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应在报考前将个人申请、选派参学通知、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县在职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备案。学习期间发生的学杂费,在完成全部科目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财政核拨,其他费用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一)学习费用报销标准
    1.经单位同意,县组织部门批准,脱产到各类大专院校读书并能获得大专及以上文凭的职工(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1)学杂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学杂费报销凭证,由县财政局核拨到单位后报销。书籍费(包括各种资料)、学习用品费一律由个人自理。
    (2)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3)读书期间,不享受当年一次性奖励工资。
    (0)为鼓励职工学习,对每年年度评为“优秀学员”(以学校颁发的奖状为凭)者,每学年由原单位发给奖学金1000元。
    (5)读书期间,各类考察参观、实习费用,经单位同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经单位同意,县组织部门批准,参加函授学习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职工。
    (1)学杂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学杂费报销凭证,由县财政局核拨到单位后报销。书籍费(包括各种资料)、学习用品费一律由个人自理。
    (2)定期到外地参加面授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报销。
    (3)学习期间,各类考察参观、实习费用,经单位同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为鼓励职工自学,凡参加专科以上自学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据)由县财政补助1000元。
    (二)培训费用报销标准
    到外地参加各种岗位培训、短训班、业务学习,其往返车、船费用视同出差报销,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未完,全文共6300字,当前只显示30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县级机关差旅费学习费管理办法

    上一篇:**县教育局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下一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机关 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