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常见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 | ||
常见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 1、瓶装气经营者销售不合格或者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充装的瓶装气 •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不得销售不合格或者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充装的瓶装气 •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5000-10000元罚款 2、未检斤检漏,粘贴合格标识 •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款:充装完毕后,要逐瓶检重检漏,检查合格的,粘贴合格标识,并向用户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10000-100000元罚款 5、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第四款: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10000-100000元罚款 6、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第八款: 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7、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8、销售的燃具未设立合法售后服务站点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未完,全文共1566字,当前只显示9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常见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 上一篇:2016年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要点 下一篇: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征文稿) 相关栏目:能源 安全 安全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