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
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的通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纪工委和各镇(街)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纪工委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纪工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区纪工委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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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管理室转送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排查后,退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后转信访室留存。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区纪工委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或者协助**区纪工委有关部门核对向政工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b_m规定。

    第二节 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组织办理纪工委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四节 督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

    (四)**区纪工委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未完,全文共3361字,当前只显示18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纪工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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