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民政局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定
**县民政局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提高对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_,根据国家、省、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款是指_、省、市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款及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款。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资金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
(四)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五)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使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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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力所限无力解决,需要上级补助,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写出申报救灾款物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如实反映灾害损失程度和所需救灾款物数额。每年9月底前和2月中旬前,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冬寒和春荒期间需救济人口进行排查,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并向县民政局写出申请救灾款物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救灾款物的分配决定。接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报告后,县民政局及时核查灾情,先由救灾救济科草拟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报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根据决定下发救灾款物分配文件通知。如灾情重大,申请款物数额较大的,或县民政局自身无力解决的,则先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救灾款物的拨付。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确定后,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下拨镇(街道);各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冬寒物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专户管理。县民政局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将_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时划入专户,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及时拨付灾区,保证救灾款务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县民政局在各镇(街道)相应设立民政资金专户分户,救灾资金一律通过分户下拨。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一)救灾款物的发放须遵从以下程序:
      1.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审查、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后报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核。
      2.镇(街道)民政办组织抽样调查和审核后,建立《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及电子救助台账报县民政局。《灾民救助花名册》上应注明灾民户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资金补助标准、救助时段、联系电话等内容。
      3.县民政局审批,并建立救助对象电子备案表。
      4.救助对象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
      (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1个月内,镇(街道)民政办须持款物发放相关凭证到县民政局财务和救灾救济科核销。
      第十二条 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采用实物救助受灾群众的地方,救灾物资实行由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救灾物资不允许出售、配售,不允许发放腐烂变质等物品。
      第十三条 加强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县、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室),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接收、分发救灾物资,要建立专账和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账目清楚。可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坚决杜绝镇(街道)发放救灾款物的违规操作。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量时,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切实做好账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 ……(未完,全文共2884字,当前只显示17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民政局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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